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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壽山農場團體及旅行社訂房作業規定事項
修訂發布日期:112年9月30日
1. 團體及旅行社訂房,每筆(日)訂房數至少10間以上,訂金收取標準為客房房價總金額50%。
2. 入住前任意解除訂房約定,依下列標準辦理退訂金:
(1) 入住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沒入訂金總額10%。
(2) 入住開始前第31日至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沒入訂金總額20%。
(3) 入住開始前第21日至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沒入訂金總額40%。
(4) 入住開始前第2日至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沒入訂金總額60%。
(5) 入住開始前1日及入住當日解除契約者,沒入訂金總額100%。
3. 團體及旅行社訂房因故無法履行契約之全部,依下列基準辦理:
(1) 團體訂房,當退房數與訂房數比率達五分之一以上,針對超出退訂房間數之退費基準,依第2點規定辦理;或保留其訂金並限於3個月內使用完畢。
(2) 旅行社訂房,當退房數與訂房數比率達五分之一以上,針對超出退訂房間數之退費基準,依第2點規定辦理。
(3) 團體及旅行社訂房因故無法履行契約之全部,並達上揭情形累計3次(含)者,列為不理性顧客名單,應暫停其訂房權利至少6個月以上。
4.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份無法履行時,不負損害賠償責任,農場應全數退還所收取之訂金。
福壽山農場 敬啟
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